2006.12.2
01:15
作者:平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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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的内容,是专门针对预放艾滋病行为的干预措施所作出的详细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尽管目前的医学技术还无法治愈艾滋病,但只要认真进行不良行为干预,就能有效遏制它对人类的危害。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是组织和推广预防艾滋病行为干预措施的主要责任人。这是基于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对艾滋病感染者及高危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存在一定的困难。艾滋病行为干预,具体是通过推广使用安全套,为吸毒人群提供清洁针具及药物替代疗法等,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但由于有同性恋、吸毒、卖淫等行为的高危人群,会受到社会各种压力和歧视,不良行为均十分隐蔽,干预起来难度很大。所以,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必须转变观念,由政府牵头,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措施,积极推行预防 艾滋病干预措施的实施。 实际上,怎样使艾滋病感染高危人群敢于主动寻求救助,主动接受行为干预措施,是艾滋病防治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世界各国防治艾滋病普遍存在的问题。但许多国家已经摸索出许多有益的做法,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变社会对艾滋病感染者及高危人群的歧视观念,尊重他们的各项权利,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加到艾滋病防治中,共同遏制艾滋病的传播。 比如在美国,社区已成为艾滋病防治的核心力量,90%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由社区完成。社区组织不仅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还能够获得大量的企业赞助和个人赞助,为艾滋病感染者和高危人群提供治疗、生活、心理、住房等一系列服务和救助。社区还通过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请艾滋病感染者走进社区为居民讲所受危害的感受,让社区家庭和居民了解和明白,帮助艾滋病患者和高危人群,不仅仅是提供治疗方法和干预措施,更需要公众的理解和关怀。美国还鼓励心理咨询机构为艾滋病患者和高发人群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减轻心理 压力,走出自我封闭状态,与社会建立沟通,增进相互了解。 澳大利亚也是一个防治艾滋病比较成功的国家,尤其在降低同性恋人群艾滋病新发病率和静脉吸毒者维持低发病率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他们的成功经验在于,政府鼓励并资助民间非营利组织,为艾滋病人群和易感人群提供救助、实施预防行为干预。由此可见,成功推行艾滋病预防干预措施的重要经验,就是破除社会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和偏见,让全社会对艾滋病及易感人群伸出援助之手,给予他们人文关怀。 我国现在正处于艾滋病的高发期和蔓延期,这一时期社会和公众对艾滋病人群态度如何,对推行预防干预措施十分关键。社会公众是将艾滋病视为洪水猛兽,对艾滋病感染者充满恐惧和歧视,还是对他们给予人文关怀和救助,决定着艾滋病防治的走向。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依据国情想办法消除人们对艾滋病感染人群的偏见和歧视,正确看待预防干预措施,为艾滋病感染者和易感人群建造一个充满关怀的环境,促使他们自觉接受预防干预措施,遏制艾滋病传播。 所以,尊重艾滋病患者及易感人群的公民权利,构建充满人文关怀的社会环境,彻底改变歧视观念,使他们能和我们一样作为有尊严的平等主体参与到艾滋病防治中来,不仅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社会任。
北京大学医学部李晓农
■相关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2006.11.22 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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