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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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平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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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并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创造条件,扶持和保障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据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如果发现员工是艾滋病病人或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有六成以上的企业会选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我国存在对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象。尽管如此,我国目前仍很难找到艾滋病病人或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案例。原因何在?在条例出台之前,即使他们就业受到歧视,也无法可依,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现在好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问题,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2004年,美国曾宣布一例引人关注的“塞克马戏团歧视艾滋病病人案”。马修是美国塞克马戏团的演员,因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被剧团辞退。他向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投诉。经过调查,该委员会认定马戏团违反了《残障人士法案》的规定,要求马戏团赔偿马修60万美元,并要求马戏团任命一名公平就业执行官,负责对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公平就业的法律知识培训。这则案例对我国依条例规定,反对对艾滋病患者等的就业歧视,无疑有借鉴意义。 按照条例精神,政府部门除全面进行防艾知识宣传,消除公众对艾滋病患者的认识误区,促使自主消除歧视外,还应该大力倡导那些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与防艾事业的企业及用人单位享受“特别课税”待遇,真正将保障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携带者的正当就业权利落到实处。 实际上,国内一些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早已存在,只是在条例出台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资金支持,部分组织尚无注册,有的只能做工商登记。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明确规定参与防艾事业的个人和组织,将享受税收特别优惠。 近几年,我们的政府已经在多个部门实施了有关措施,卫生部拿出几百万资金给非政府组织,由他们在基层的公众中宣传艾滋病防治,开展教育。今年七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艾滋病防治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将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纳税前先行扣除。这些都表明了政府联合社会公众共同防治艾滋病的决心和实际行动。 当然,消除歧视要靠强制和自主两方面。条例实施是消除人们对艾滋患者及病毒感染者歧视的一种强制手段,对于防艾不力者,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军医大学徐青松
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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