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人生,一路有我--夏秋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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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今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艾滋病防治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地理解、掌握并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国艾办中英艾滋病策略支持项目”的支持下,我们开辟这一栏目,请防疫、法学专家撰文解读《条例》,帮助公众提高对艾滋病防控意义的认识。届时,我们还将围绕《条例》举办知识竞赛活动,希望广大读者积极参与。 ——编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已经六个月,现在看来,愈加让我们感觉这是一部对控制艾滋病流行,保障我国人群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随着艾滋病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肆虐,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艾滋病不是一个简单的卫生问题,它涉及社会经济、教育、文化、伦理等国家和民族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存亡。据2005年底的统计数据,全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达4030万,2005年一年新感染艾滋病病毒人数为490万,这一年内死于艾滋病的人数310万。艾滋病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敌人。 我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2005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4.4万之多,全国无一省市幸免。尽管我国目前还不是艾滋病的重灾区,但艾滋病迅速上升的势头提示我们,未来的20年我国对艾滋病防控得好坏,将决定全球艾滋病流行蔓延的趋势。所以,《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出台和实施,表明了我国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坚强决心。 《艾滋病防治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全面体现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战略思想。如坚持以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强调全国上下一起动员,明确县以上各级政府各司其职的责任;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制定防治艾滋病计划,社区组织须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有关的科学研究,特别鼓励开展传统医药防治艾滋病的研究等。 《条例》把宣传教育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在《条例》总共64项条款中,开展宣传教育竟占了十二条。条例规定,艾滋病宣传教育要求政府负责,在一切公共场所、出入境口岸、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还要求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课程,规定新闻媒体及互联网等都应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 《条例》还突出体现了政府强烈的责任心和人文关怀思想。针对艾滋病感染的多个环节,从疫情变化、流行趋势和因素、采供血行为,以及进口人体血制品的使用包括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条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艾滋病病人的治疗与救助,政府作出承诺并已经开始实施,向经济困难的病人免费提供药品,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向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减免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孤、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习费用,对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条例》的另一特点是明确了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责任”。为使防控职责落实到位,《条例》用十一项条款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实施健康合格检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病人不得故意传播艾滋病等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清晰明确,为全社会参与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提供了有力的约束依据。 我们应该相信,只要全社会都积极依法参与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忠实地履行各自职责,艾滋病的蔓延趋势,就有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中国卫生法学会吴崇其 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总共七章六十四条,具体分为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四章“治疗与救 助”、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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